《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答复。人才在申请流动期间不得擅自离职,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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